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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讨债公司:基于挂靠关系的商业不良处置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4-11-26   

导读:

案件背景介绍 债务人: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简称“债务人”) 债权人:上海某实验室设备公司(简称“债权人”) 2011年4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洽谈实验室改造工程项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一直以债务人的名义与债权人协商、洽谈,并告知该项目是分包了江苏某设备安装集团的分项目,签合同时是以江苏某设备安装集团的名义对外签订。后签订合同时,债务人盖的章是江苏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约定,债权人包工包料包进度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合同总价近150万,付款方式为预付款30%,设备及安装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40%,验收合格后支付10%,结余质保金20%待质保期满后支付。其间,债务人拖欠40%款项的支付时间,导致开工时间延迟一定时间,继而影响了竣工时间。后债务人以各种理由拖欠支付剩余30%货款达2年以上。运作过程 2015年6月,债权人将该笔欠款委托至我司,我司运作经过工商、税务等尽职调查得知债务人虽正常经营,但是公司规模甚小,债务人实际控制人自己在常年负责整个企业的业务、账款回笼等,涉及到的付款程序也是老板本人自己决定,多次沟通得知债务人账户只有一万余元资金,显然是不足以支付债权人的全部款项,且债务人在法院系统显示诉讼与执行记录均有多笔,欠债数额较大。同时调查到债务人与其用来盖章签订合同的公司江苏某设备安装集团之间无任何工商、公司法意义上的关系。但是债权人告知每次付款均是由债务人账户直接支付货款,双方对于合同的往来磋商函件也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因此负责运作此案的人员初步判断债务人与江苏某设备安装集团(以下简称被挂靠单位)之间系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进一步调查发现,被挂靠单位在法院系统也有多条被强制执行记录,财务状况亦不佳。基于调查的信息,我们基本确定如下几点办案思路:1、调查取证证明二者系挂靠与被挂靠关系 2、应当尽快了解到被挂靠单位目前对于拖欠货款的态度 3.案件的最终偿付人最终应当是债务人,至于其内部存在何种追偿应当由内部自行协商解决。2015年6月底,我们运作案件的人员直接找到了债务人老板,经过多次与其沟通之后,债务人老板明确表示,现在无钱可还,且态度十分恶劣,出言不逊。后我司运作顾问通过发函、短信、电话等方式对债务人老板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均未见成效,债务人老板甚至威胁说“委托人承揽的工程质量有严重问题,若要继续协商此事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不排除他先行采取法律诉讼。”可见,债务人老板并不是继续友好协商的对象。显然就债务人目前的表现很难突破案件的关键点,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债务人是否可以积极的面对债务,而不是一味的回避,甚至找出不合理的理由来抗辩。在与债务人多次沟通无果后我司运作顾问与被挂靠单位总经理和董事长取得了联系,就债务人目前所表现的法律行为给予了说明,同时充分地告知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可以同为被告人。债权人一定会起诉被挂靠单位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届时不排除将由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后依据其内部约定进行追偿。同时我们根据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多次核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挂靠单位与挂靠单位存在挂靠关系,这种挂靠关系也得到了被挂靠单位的认可。通过与被挂靠单位充分的告知后,第二天,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主动打来电话,表示钱会想办法还掉,但是要分期支付,且有一辆汽车可以考虑抵押。我们运作人员在与债务人老板交涉过程中早已知道债务人的脾性,抓住机会遂做了充足的调查取证工作,顺利延续了本案的诉讼时效为本案可能存在的诉讼做好准备工作。经过多次协商洽谈,双方之间形成了初步的还款协议草案。至此,即使证明债务人与其所挂靠的江苏某设备安装集团公司之间挂靠关系的证据有所欠缺,有此还款协议也可在案件的司法诉讼程序减轻不少的举证压力。在后期签订过程中,债务人老板出尔反尔不愿意盖章,我们的运作顾问再次通过被挂靠单位向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施加压力,债务人最终签字盖章确认。协议签订好后债务人并未成功还款,而经过为期3个月的沟通、协商,我们运作人员已经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多位负责人非常熟悉,并得知被挂靠单位与债务人之间有其他项目款项未能结清,且该项目不久便可结清款项,后我司运作顾问与被挂靠单位亦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由被挂靠单位直接将本应支付债务人处的款项支付至债权人处,签订还款协议当月,被挂靠单位顺利付款,此案顺结。此案能够顺利以非诉讼方式结束,关键在于多方位、不同层面地给债务人合法施加压力,同时注重在非诉讼过程中取证,亦即牵制债务人的筹码。另,即使本案被挂靠单位最终未能顺利履行付款协议,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及我们的办案人员取得的证据,依然可以债务人与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两家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